中智国际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与***、中智国际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902执21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中智国际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76142664-7。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智国际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苏0902民初6503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智国际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2651015.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