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浙0225执恢677号
申请执行人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鑫绿源交通设施灯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浙0225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于2016年07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浙0225执2373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浙0225执恢677号。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出具结案证明,表示该案已恢复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6)浙0225执2373号、(2017)浙0225执恢677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