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云南云岭桥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7535号
原告: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顺江路189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川,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云岭桥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经开区小喜村收费站昆明东管理处综合办公楼三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嘉锐,职务总经理。
原告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云岭桥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云岭桥隧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云岭桥隧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云岭桥隧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9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6,045元,剩余6,045元退还原告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审判员 彭 毅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胡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