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重庆皓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32执6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王川,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皓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青龙路8号6幢26-1号。
法定代表人:周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皓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川0132执6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皓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皓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重庆皓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重庆冉家坝支行有银行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重庆皓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35275.7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谢旭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任 健
书 记 员 杨正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