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百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32民初608号
原告: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王川。
委托代理人:杨飞,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百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周雄。
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科诺公司)与陕西百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百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成都科诺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成都科诺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37元,由原告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雪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佳会
书 记 员 刘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