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楚雄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01民初2018号
原告: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6845980141。
法定代表人:王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楚雄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楚雄开发区东盛路(楚雄州运政处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0698078140。
法定代表人:赵熙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楚雄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楚雄市鹿城西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005688208966。
法定代表人:余海潮,系该局局长。
原告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楚雄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14元,减半收取计3107元,由原告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孙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