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重庆皓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32执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王川,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皓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青龙路8号6幢26-1号。
法定代表人:周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皓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9848元。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重庆皓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275.76元,本院委托被执行人重庆皓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所在地法院调查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旭刚
审 判 员 陈 斌
审 判 员 沙声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任 健
书 记 员 杨正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