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5013号
原告:******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高张景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6MA07XXEF5L。
法定代表人:高文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静,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顺江路189号(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6845980141。
法定代表人:耿维军,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总经理。
原告******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6.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刘鑫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