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衡水文博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5013号

原告:******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高张景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6MA07XXEF5L。

法定代表人:高文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静,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顺江路189号(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6845980141。

法定代表人:耿维军,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总经理。

原告******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6.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刘鑫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