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云南坪润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32执97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坪润经贸有限公司,住昆明市官渡区曙光小区二组团37栋1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学,职位不祥。
本院在执行成都科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坪润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云南坪润经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对被执行人云南坪润经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云南坪润经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8年04月12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代理人,代理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云南坪润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沙声山
审判员*斌
审判员*建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爽
书记员虞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