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3054号
原告内蒙古睿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源恒坤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内蒙古睿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睿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184元,退回原告8184元。
审判长 荣 萍
人民陪审员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李**云
书记员 王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