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通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辽阳县国土资源局与辽宁通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辽1021行审23号
申请执行人:辽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
法定代表人:刘德才,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秉亮,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辽宁通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辽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其作出的辽县国土资法罚字[2017]2007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
经本院审查确认:2017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作出辽县国土资法罚字[2017]2007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主要内容:辽宁通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7年5月在兴隆镇后杠村圈占土地728.5㎡堆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①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28.5㎡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②对非法占用的旱地728.5㎡处以20元/㎡的罚款,即728.5㎡×20元/㎡=14570元。
另查,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单位的身份登记证书或相应身份证明,被执行主体资格确认不清。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辽县国土资法罚字[2017]2007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夏玉泉
审 判 员 :陈红日
人民陪审员 : 边 玲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