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通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辽宁通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7101民初49号
原告辽宁通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辽宁通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通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惟一
法官助理郝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