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6668号
原告:辽宁通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首山冶金工业园区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琪,辽宁盈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高速铁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樱铁村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通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高速铁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通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辽宁通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通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辽宁通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