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泗县顺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324执62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执行人:安徽泗县顺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泗城镇铁市街新华书店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8813209-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881320941。
负责人:***。
**、***申请执行***、安徽泗县顺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19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安徽泗县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103846元,被告同意于2019年7月15日之前偿还5万元,下欠53846元于2019年之前一次性付清。诉讼费1190元,由被告负担。
1、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20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股权投资、无保险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数据、无银行存款、无车辆。
3、本院到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泗县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19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19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单 威
审判员 陈幼书
审判员 彭向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殷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