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终29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孝,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金,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三湾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808234997。
法定代表人:秦晓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成贵,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泗县虹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泗城镇学士路学士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62932261B。
法定代表人:孟刘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泗县顺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泗城镇铁市街新华书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881320941。
法定代表人:任勇霖,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成贵、泗县虹城建筑有限公司、安徽泗县顺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5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57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24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欧阳顺
审判员 许劲松
审判员 宋 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如如
书记员刘相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