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泗县顺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终29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孝,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金,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三湾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808234997。

法定代表人:秦晓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成贵,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泗县虹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泗城镇学士路学士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62932261B。

法定代表人:孟刘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泗县顺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泗城镇铁市街新华书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881320941。

法定代表人:任勇霖,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成贵、泗县虹城建筑有限公司、安徽泗县顺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5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57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24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欧阳顺

审判员  许劲松

审判员  宋 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如如

书记员刘相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