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民辖终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原审被告:安徽鑫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新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鑫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8)皖0304民初8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与其2017年6月7日进行结算尚欠174500元,其向***出具了欠条,双方的关系就是债权债务关系了。***户籍所在地是怀远县,安徽鑫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也是怀远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案应当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怀远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原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出具的欠条可以确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蚌埠市禹会区安宇乳胶2#车间,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魏常树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穆莉
书记员杨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