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鑫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恒基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分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11执79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鑫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华仑国际文化广场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56331040P。
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恒基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万达广场13号楼1单元29层29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W6E27Q。
法定代表人:胡大韩,该公司经理。
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远,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六二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蚌埠工业园科创产业园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11MA2T17JH1D。
法定代表人:李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安徽鑫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恒基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分公司与安徽省六二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311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省六二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安徽鑫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恒基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偿还两申请执行人货款505640元及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
1.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六二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
2.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对被执行人安徽省六二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3.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安徽省六二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5.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两申请执行人安徽鑫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恒基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分公司。
6.综上,被执行人安徽省六二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经合议庭讨论,院领导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 博
审判员 万兆年
审判员 赵剑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艳琼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