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大富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安徽鑫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21民初2053号
原告:安徽省大富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72815242M。
法定代表人:肖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杰,女,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幼民,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鑫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华仑国际文化广场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56331040P:
法定代表人:徐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淮阳,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五雪,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大富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鑫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大富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大富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大富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12元,减半收取计3906元,由原告安徽省大富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杨
书 记 员 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