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鑫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大富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10688号
原告:安徽鑫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华伦国际文化广场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56331040P。
法定代表人:徐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五雪,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大富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1772815242M。
法定代表人:肖竞,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鑫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大富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鑫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大富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鑫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杨
书 记 员 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