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六二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11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华仑国际文化广场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56331040P。
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六二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工业园科创产业园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311MA2T17JH1D。
法定代表人:黄楠,该公司总经理。
***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六二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1)皖0311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667071.95元。执行费9071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以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对被执行人户籍地(住所地)基层组织开展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案执行到位标的额为0元。
6.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以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控结果,明确表示没有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 博
审判员 万兆年
审判员 赵剑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亚雯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