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11民初3876号之二
原告:***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华伦国际文化广场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56331040P。
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淮阳,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五雪,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海市硕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北海市广西北海工业园内台湾路以南、吉林路以东北海市新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1#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KC1ME7F。
法定代表人:郑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汝伟,该公司员工。
原告***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海市硕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424元,减半收取为3212元,由原告***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简寻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雪
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