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3227号
原告:浙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669158256Q,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化路868号1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航于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88808960N,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须江路51号财富中心10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航于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浙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46元,减半收取计3473元,由原告浙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