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81民初1409号
原告:郓城县发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玉皇庙镇刘口加油站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494249999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西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7043664XC(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郓城县发艺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郓城县发艺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郓城县发艺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8647元,减半收取4323.5元,由原告郓城县发艺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