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8民终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市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普环境修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港口生态工业园区经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五里铺金辉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华普环境修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华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6)皖1881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5月3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和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基于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提出撤回起诉和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6)皖1881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和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749元减半收取2874.5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均由被上诉人安徽华普环境修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华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前述款项合计7839.5元直接支付给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肖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