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集计算机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优集计算机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爱侣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5民初6429号
原告:优集计算机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彩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申圣,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侣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伟,职务不详。
原告优集计算机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爱侣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诉调对接中心曾进行诉前调解。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3月23日收到原告优集计算机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寄送的撤诉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优集计算机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艨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