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执2736号
申请执行人:优集计算机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412618P,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
法定代表人:朱彩华。
被执行人: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01955150L,住所地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v>
法定代表人:夏胜初。
关于优集计算机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86483.6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蒋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