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民申13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海虹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市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杏林前场官林头高速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植物油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座2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厦门汇德缘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厦禾路915号华星大厦1楼及夹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厦门市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公司)、中国植物油公司(以下简称植物油公司)、一审第三人厦门汇德缘百货有限公司(下称汇德缘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民终2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法院拍卖流程中现状交付不应成为恶意侵权的保护条款,公共扶梯这一主要通行方式被封堵已超过相邻关系人的适当容忍度。现状交付并非法院不作为的理由和借口,更不是鼓励他人对法拍房实施违法行为及竞买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基于谋取非法利益而擅自对涉案房产内部格局进行改造的行为已根本违背了相邻关系原则。路桥公司、高速公路公司、植物油公司将公共楼梯间、公共扶梯予以分别拆除、封堵后,将原公共楼梯间、公共扶梯对应的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公共位置改造成店面用于出租**;公共扶梯系客源流入的主要渠道,第一层(含夹层)至第二层均在正常使用,但从第二层通往第三层的公共扶梯即开始被路桥公司、高速公路公司、植物油公司封堵,导致***的获客渠道受到严重侵害;路桥公司、高速公路公司、植物油公司系单方实施改造行为,从未征得原产权人的同意。***通过购买成为产权人后,曾多次与路桥公司、高速公路公司、植物油公司协商、沟通本案项下纠纷,但路桥公司、高速公路公司、植物油公司始终态度强硬,更从未提出任何解决方案或提出适当补偿行为。(二)***二审提交的与涉案房产相关的消防工程检测报告属于鉴定意见,足以证明涉案房产因路桥公司、高速公路公司、植物油公司违法改建而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在路××路××房产消防安全合格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直接认定改建内容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二审直接以***提交的消防检测报告书无法确定真实性不予采纳均是错误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高速公路公司提交意见称,(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条件,应当驳回。(二)***严重歪曲事实,试图牟取不法利益。***引用的(2018)粤01民再263号案件与本案无关联。在案证据充分证明原公共楼梯间的设计严重违法消防要求,经承租方委托重新设计后,对公共楼梯间的位置进行置换,才满足消防要求,根据规划图纸,涉案房屋第四层原本就不存在手扶梯,且***的通行权根本不受影响。公共楼梯间改造至诉讼前已达16年之久,正是各原业主均同意改造,各原业主从未提出异议。***的请求有悖于涉案位置商铺的形成事实,不利于维护商场整体经营稳定性及商铺承租人合法权益。(三)***二审举证的《华星大厦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亦不具有关联性,二审法院未予采信是正确的。(四)高速公路公司未对***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亦未造成***任何损失,***的再审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讼争房屋1992年竣工,自2003年起,汇德缘公司开始承租华星大厦一至四层房屋(含夹层)用于经营商场之用,在承租使用期间根据消防部门要求,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汇德缘公司对讼争商场进行改造至目前状态,包含***主张的一至四层的公共楼梯间及公共扶梯部分。汇德缘公司的改造行为,在***竞得华星大厦第四层房屋前,没有证据显示曾有人提出过异议,相关部门亦未予以制止或要求整改。讼争房屋目前现状存在已久,汇德缘公司承租经营的商场多年来消防通道符合消防要求。目前通往大厦第四层房屋有消防通道、电梯等可供使用,***通行权并未受到影响。讼争房屋《拍卖公告》第五条约定“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须知》第四条约定,拍卖标的物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以参与竞拍的行为表明其接受讼争房屋现状,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讼争房屋现状与其参与竞拍时状况不符,其诉求恢复与其参与竞拍行为相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此外,***认为涉案房屋现状导致***的获客渠道受到严重侵害,***在参与竞拍时理应知晓竞得房产后可能产生的相关影响。综上,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作出的相关判决并无不当,***本案相关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