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8民初3968号
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南段212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城关镇海滨路中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行办公楼5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槟城路(厦门国际游艇汇A1栋2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达电梯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2元,减半收取计3751元,由***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