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峰联电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与承德峰联电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21民初1758号
原告:***。
被告:承德峰联电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承德县。
法定代表人:朱笑雷。
原告***与被告承德峰联电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尚晓玉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永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