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4民初194号
申请保全人:深圳***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漫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广东尚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湖南德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邱斐之。
申请保全人深圳***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南德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深圳***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湖南德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1185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申请保全人深圳***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0221430111000402000009】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深圳***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湖南德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合计118500元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
上述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运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霆霆
书 记 员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