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13396号
原告: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松白路百旺信高科技工业园二区第八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58618K。
法定代表人:李漫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广东尚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尹家营乡九屋营村村部院内东侧第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059444052Y。
法定代表人:朱志民。
原告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3.05元,保全费1640.64元,由原告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赵鹏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