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6民初881号
原告深圳市联诚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固戍红湾股份公司A栋101、701、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8518XC。
法定代表人黄青锋。
委托代理人周晓乐,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聪,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松白公路百旺信工业园区二区第八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58618K。
法定代表人李漫铁。
委托代理人刘美,系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6795.9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3322.2元为基数,以日千分之一为计算标准,自2017年12月31日起计至款项全还清之日;以12547.29元为基数,以日千分之一为计算标准,自2019年5月16日起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以7126.5元为基数,以日千分之一为计算标准,自2019年8月5日起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以13800元为基数,以日千分之一为计算标准,自2018年9月28日起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联诚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995.9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笔计算:第一笔以13322.2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1日起算,第二笔以12547.29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5日起算,第三笔以7126.5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30日起算,三笔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联诚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2元,由原告负担515元,由被告负担637元;原告已预交的115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637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3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海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练慧莹
书记员 陈靖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