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某某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欣浩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212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松白路百旺信高科技工业园二区第八栋。
法定代表人:李漫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广东尚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欣浩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阳光棕榈社区学府路263号大新时代大厦A座7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起武,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婷,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深圳达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盛宝路29号1#厂房2楼203。
法定代表人:袁裕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起武,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婷,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欣浩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达骏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2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赖建华
审判员  谢冰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柯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