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04执103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松白路百旺信高科技工业园二区第八栋。
法定代表人:李漫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辉,广东尚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德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联城路137号军民融合大厦二楼2203室。
法定代表人:邱裴之,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深圳***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德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的(2021)湘0204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德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深圳***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湖南德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21234.6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德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湖南德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信息,无保险,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不足以履行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德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深圳***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德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深圳***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晏寿林
审判员 康铁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