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润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南通润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8)浙0110执9368号
被拘留人***,男性,住河南省潢川县
本院在执行南通润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卓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18)浙0110执9368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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