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润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中贵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南***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7120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中贵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亭卫公路3688号5幢3108室。
法定代表人:沈粉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明,上海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路58号6幢楼A1203-1204、A1207-1208室。
法定代表人:王雪峰。
申请人上海中贵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贵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晓菲
书 记 员 廖慧秋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