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润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南通润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卓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110民初17552号
原告:南通润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中南世纪城34幢1711-17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卓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好运街2号-8-2幢3楼31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8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地区潢川县。
原告南通润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润泽公司)诉被告浙江卓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卓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通润泽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卓大公司、李乐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通润泽公司起诉称:原告南通润泽公司与被告浙江卓大公司于2015年12月签订一份《奉化市滕头村、后竺、金钟路三个污水泵站除臭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南通润泽公司负责除臭设备、设施的供货、安装、调试等事宜,合同总价款为120万元,被告浙江卓大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支付总价款的20%的预付款,主体设备到场后7日内支付50%的到货款,在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25%的安装款,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7日内支付,并约定如被告浙江卓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每天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南通润泽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浙江卓大公司的指示履行了交货、现场校验、设备调试验收合格等义务。截至目前,被告浙江卓大公司仅支付了640000元,剩余的款项一直未予支付。被告浙江卓大公司的企业名称原先为杭州卓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署案涉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一直使用的此名称),后于2016年9月20日变更为浙江卓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卓大公司是被告**新的自然人独资企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卓大公司、**新支付原告价款5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43639.9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南通润泽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请求为:128845元(以12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自2016年10月8日计算至2017年9月26日)。
原告南通润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
1.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浙江卓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杭州卓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事实。
2.除臭工程承包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工程承包范围,价款和支付期限以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实。
3.手机短信记录(打印件),证明原告南通润泽公司已经将合同项下的货物全部交付且安装完毕,原告催要货款,被告承诺付款的事实。
4.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被告浙江卓大公司经原告南通润泽公司多次催要,于2017年2月23日付款100000元的事实。
5.录音二份(光盘),证明原告南通润泽公司催要货款,被告承诺支付的事实。
被告浙江卓大公司、**新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原告南通润泽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据3、5,原告南通润泽公司未提交证据的原始载体,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确认;证据1、2、4,经审查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且本院向被告浙江卓大公司、***送达证据及起诉状副本后,被告浙江卓大公司、***均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原告南通润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财产保全申请费3820元。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润泽公司依约完成工程后,被告浙江卓大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价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南通润泽公司诉请要求被告浙江卓大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及违约金,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新作为被告浙江卓大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对于原告南通润泽公司诉请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责任承担方式调整为连带责任。被告浙江卓大公司、李乐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卓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通润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卓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通润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1288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浙江卓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通润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38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5063元,由被告浙江卓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南通润泽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卓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菲
?PAGE\*ArabicDash?-2-?
?PAGE\*ArabicDash?-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