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92民初23920号
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3号楼4层511。
法定代表人:牛智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拓思软件科学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软件园高唐新建区广州互联网产业园1号楼第二层B201、B202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拓思软件科学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周扬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异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