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2民初22957号
原告:广东拓思软件科学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彩频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408176813。
法定代表人:周海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朦婷,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创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珠路201号G1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MHU61E。
法定代表人:胡书勤。
原告广东拓思软件科学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思公司)诉被告广州创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拓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赵朦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创联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拓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创联公司向拓思公司支付欠款37672元;2.创联公司向拓思公司支付逾期付款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3月1日起计,以37672元为基数,每日按0.1%计算,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3.创联公司支付拓思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10000元律师费;4.诉讼费由创联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9日,拓思公司与创联公司签订《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以及《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此后创联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开始使用租赁物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创联公司未能全面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截至2021年2月28日止,创联公司拖欠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的数额为69532元。双方于2021年2月28日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以及《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终止协议》,根据终止协议的约定,双方同意于2021年2月28日提前终止原合同。创联公司原缴纳的31860元保证金用于抵扣后,剩余欠款37672元,创联公司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2021年3月9日,双方办理了租户撤离手续。此后创联公司未依约付清款项。拓思公司再三催促未果后委托律师出具了《律师函》,但创联公司法定代表人拒绝接收,可见创联公司没有清偿欠款的诚意。为实现债权,拓思公司不得不委托律师处理,支出了10000元律师费。
被告创联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12月9日,拓思公司(甲方)与创联公司(乙方)签订了《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在广州开发区科学城科珠路201号G104部位的房地产出租给乙方作写字楼用途使用,建筑面积295平方米。租期为2018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21日,其中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2月21日租金为13865元/月,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2月21日租金为14455元/月。租金按月结算,由乙方在每月的第1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给甲方。乙方应向甲方交纳31860元保证金。租赁期内,乙方按时交纳租金,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应交纳租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按时另行支付租赁期内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停车费、网络宽带费、主机托管费、线槽租用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各项费用。如逾期15日缴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停止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按乙方应交纳有关费用的0.5%/天的标准收取乙方的违约金。第六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者违反房地产租赁管理法律、法规,另一方有权依法提前解除本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本合同所谓的损失或经济损失包括守约方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守约方因之所向第三方承担赔偿义务,其他可期待利益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同日,双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2018年12月10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费为2655元/月;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21日,物业费为2950元/月。物业费按月结算,每月15日前缴付当月物业管理费。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第3款约定,每月15日缴纳当月的有关费用,包括租金、物业管理费、煤气费等各项费用,逾期缴纳的,须按实际应缴额的0.5%/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021年2月28日,拓思公司(甲方)与创联公司(乙方)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合同终止协议》,约定双方同意于2021年2月28日提前终止原租赁合同:1.乙方的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结算至2021年2月28日。2.乙方合计欠款69532元,原缴纳的保证金31860元用于抵扣该欠款后,剩余欠款37672元,乙方承诺在2021年6月30日前缴清。3.乙方须将原保证金发票退还给甲方,并且配合办理撤离手续,并于2021年3月10日前,将G104单元移交给甲方。4.房间保持现状移交。
同日,双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终止协议》,约定双方同意于2021年2月28日提前终止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1.乙方的物业管理费结算至2021年2月28日。2.乙方在清结费用后,依原合同约定办理撤离手续。
2021年3月4日,创联公司向拓思公司出具了《付款承诺函》,承诺在2021年6月30日付清欠款37672元。如没能履行以上承诺,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1年8月3日,拓思公司向创联公司法定代表人邮寄了《律师函》,要求创联公司收到函件三日内付清拖欠款项及由此产生的资金占用费。该函件被退回。
拓思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21年8月11日与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金额为1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向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转账10000元的付款回单。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房地产租赁合同终止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终止协议》《付款承诺函》《律师函》《委托合同》、发票、付款回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拓思公司与创联公司签订的《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双方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终止协议》提前解除了《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创联公司应当按照《房地产租赁合同终止协议》的约定履行。创联公司逾期支付欠款,构成违约,拓思公司要求创联公司支付欠款37672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拓思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虽然在《房地产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逾期支付欠款的违约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拓思公司主张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但因双方实际在《房地产租赁合同终止协议》重新约定了欠款的支付时间,故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当从2021年7月1日开始起算,即创联公司应当从2021年7月1日开始按照每日0.1%的标准向拓思公司支付违约金。
关于拓思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损失,因双方在《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该项损失应由创联公司承担,同时拓思公司亦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该笔损失的产生,故本院对拓思公司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创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拓思软件科学园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767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37672元为本金,按每日0.1%的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创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拓思软件科学园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元,由被告广州创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春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婉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