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辖终12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拓思软件科学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海涛,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润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青松,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工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辉,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钧衡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家栋,总经理。
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青山,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丽萍,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豪芯微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连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博玮,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再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拓思软件科学园有限公司、广州润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工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州钧衡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豪芯微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43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纠纷涉及公司利益,且案涉出资款项系由被上诉人认缴公司增资款而形成,本案应当由案涉出资的对象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的出资对象公司为钧衡公司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东出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本案应由案涉出资的对象公司即钧衡公司住所地法院广州市黄埔区,故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处理的裁定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4357号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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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梁 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杜丽娟
练睿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