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普欣给水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给水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鑫泽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执447号

申请人:合肥**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物流大道交口馥邦商务广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09404137(1-1)。

法人代表:王国良,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市鑫泽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十里铺社区刘沟口**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C61U9L。

法人代表:崔争莉,该公司经理。

合肥**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与阜阳市鑫泽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的(2018)阜仲裁字第19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阜阳市鑫泽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颍泉区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的(2018)阜仲裁字第198号裁决书由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生

审判员 赵春雷

审判员 戴云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爽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