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普欣给水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合肥**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551号
原告: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丹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王群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男,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会作,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合肥**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物流大道交叉口馥邦商务广场综合楼1305室。
法定代表人:孙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致民独任审判。因原告于第一庭审后提供新证据致使本案无法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议》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致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陆辰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