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1433号
原告:阜阳市鑫泽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十里铺社区刘沟口1户。
法定代表人:崔争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安徽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男,199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李俊杰,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合肥普欣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物流交口馥邦商务广场综合楼1305楼。
原告阜阳市鑫泽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杰、合肥普欣给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阜阳市鑫泽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阜阳市鑫泽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乔印稳
书 记 员 王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