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普欣给水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鑫泽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5民初9000号

原告:阜阳市鑫泽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C61U9L,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十里铺社区刘沟口**。

法定代表人:崔争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安徽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男,199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李俊杰,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合肥普欣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物流大道交口馥邦商务广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09404137。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该公司经理。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娜,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鑫泽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俊杰、合肥普欣给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阜阳市鑫泽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鑫泽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阜阳市鑫泽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亚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