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新源集团有限公司新安江水力发电厂

国网新源水电有限公司新安江水力发电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特312号 申请人:国网新源水电有限公司新安江水力发电厂。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1439534746。 诉讼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申请人国网新源水电有限公司新安江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新安江电厂)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5日,建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浙建德劳人仲案(2020)98号仲裁裁决,现新安江电厂以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为由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经查,建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其查明的事实所作出的上述裁决,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新安江电厂的诉请主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国网新源水电有限公司新安江水力发电厂撤销建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浙建德劳人仲案(2020)9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国网新源水电有限公司新安江水力发电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 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赖雪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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