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义乌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26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环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外,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义乌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20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2月29日以已与被上诉人义乌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973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金 琳 审 判 员 胡 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