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26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环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外,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义乌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20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2月29日以已与被上诉人义乌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973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金 琳
审 判 员 胡 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