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82执10654号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义乌市后宅街道上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义乌市后宅街道上金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后宅街道上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后宅街道上金村经济合作社(2017)浙0782民初1081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在金融机构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义乌市后宅街道上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后宅街道上金村经济合作社由义乌市后宅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管理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9561.4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楼冬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7)浙0782执10654号
义乌市后宅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关于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后宅街道上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后宅街道上金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2执1065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划拨被执行人义乌市后宅街道上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后宅街道上金村经济合作社由义乌市福田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管理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9561.46元至本院指定帐户。
附:(2017)浙0782执10654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