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2民初14932号
原告: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姑塘水库区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义乌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环城南路H50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方兆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0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楼宇栋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