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802执恢384号
申请执行人:党阔,男性,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执行人: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洮南市。
被执行人:白城市盛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白城市。
被执行人:江苏省姜堰市正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被执行人:吉林省华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党阔与被执行人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城市盛泰建筑工程公司、江苏省姜堰市正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华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802执恢3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