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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辖7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股东。 被告:***。 被告:***。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 第三人: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泰州市**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泰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204民初33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万元,支付截至2015年11月26日利息313657,15元,及自2015年11月27日起以本金4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对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追偿。该判决生效后,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第三人向泰州市**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原告共向第三人垫付款项1187745.46元。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对原告垫付的款项及原告垫付后产生的利息,依法应当予以全部返还。***、***、***、***与原告作为共同担保人,在原告垫付款项的范围内应分别偿还原告垫付的上述款项的五分之一本金及原告垫付后产生的利息。原告垫付上述款项后,诸被告未向原告履行清偿义务。请求判令:1.被告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共同返还原告垫付的借款本金1187745.46元、利息(自原告垫付之日起至被告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2.被告***、***、***、***在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分别偿还原告垫付的上述款项的五分之一即本金237549.1元、利息(自原告垫付之日起至被告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3.诸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泰州市**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系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于世民(分管领导)连襟。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鉴于泰州市**区人民法院具有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特殊原因,本院同意该院将本案移送其他基层法院审理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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